(2014)石大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梁生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文龙申请执行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