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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蒋学民与张延斌、薛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民,张延斌,薛俊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947号原告��蒋学民,男。委托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斌,男。被告:薛俊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民与被告张延斌、薛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学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学民以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学民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