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龙逸阳光足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龙逸阳光足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证:76946921-1。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卫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胜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龙逸阳光足浴。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任雪松,该酒店经理。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规管费缴字【D】第07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确定对龙逸阳光足浴收取26160元垃圾费,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千分之三增收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城管局对龙逸阳光足浴下达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三规管费缴字【D】第07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