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石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石某。被告:宁某。原告石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