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于海涛诉河北省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涛,河北省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72号(2015)建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涛,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齐市建华区福顺小区15号楼00单元01层02号。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静路60号。法定代表人:宋凤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宝生,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30号于海涛与河北省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的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15号楼00单元01层02号、04号的房产更名过户给于海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调确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