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锐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锐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08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5。法定代表人王嘉江。委托代理人乔晓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3。法定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黄立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460000元及受理费、保全费、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法院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以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将案件退回。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及案件委托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