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1O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8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潜入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27号蓝某厝内,盗走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2013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付费入住的古田县城西街道金泰宾馆302房间内容留颜某、陈某乙、陈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元;又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3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潜入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27号蓝某厝内,盗走一部华为手机,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古田县公安局。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经古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甲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蓝某陈述,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尿检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2013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付费入住的古田县城西街道金泰宾馆302房间内容留颜某、陈某乙(1996年12月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陈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被抓获,现场扣押甲基苯丙胺1小包、自制吸毒工具1个。经古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上述四人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被告人陈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15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生育1名女婴,现处于哺乳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颜某、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等人的证言及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照片,古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证书,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古田医院出院小结、接生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住宾馆清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元;又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为吸毒而实施盗窃犯罪,盗窃一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一罪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待判决生效后计算确定。)二、现场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贤审 判 员 黄晓芬人民陪审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