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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靖县。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9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甘N513**号力帆牌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古城新区行驶至南滨河路B段民工住房门口处(新建永靖中学附近)时,未能确保安全,将横穿马路的行人魏某甲撞倒。经现场群众报警,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唐某某查获,被害人被送往永靖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被转至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魏某甲伤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创伤性颅脑伤等。经河北省蔚县人民医院诊断,2015年4月27日19时30分,魏某甲因多脏器损伤致呼吸衰竭、心力衰竭,于转院途中死亡。经河北省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甲符合生前钝性外力作用于肢体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N513**号力帆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制动、转向及灯光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73-75km/h。经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甲负次要责任。2015年7月13日,唐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魏某甲父亲魏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唐某某亲属向魏某乙赔偿魏某甲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经济损失33万元,并已履行。魏某乙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并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唐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维宝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