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培法与王法刚、宋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法,王法刚,宋光明,陈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刘培法。被告:王法刚。被告:宋光明。被告:陈秀花。原告刘培法与被告王法刚、宋光明、陈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法因与三被告协商和解,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法因与被告王法刚、宋光明、陈秀花协商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培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