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肖登洪与重庆市万州区圣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登洪,重庆市万州区圣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04号原告肖登洪,男,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万民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8017700-4。法定代表人杨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登洪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登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登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登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肖登洪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 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