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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4日。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9日。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5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 卢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