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5年执行第438-1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双成,钱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薛双成,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112231967********,住河南省灵宝市函谷关镇孟村滑底村**组**号。被执行人钱丽君,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2191971********,住河南省灵宝市金渠花园*号楼*单元*楼西。申请执行人薛双成与被执行人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双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丽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钱丽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5897.30元。但被执行人钱丽君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案件查询单、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土地及股权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