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霖,戈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范霖,男。被告戈强安,男。原告范霖诉被���戈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霖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戈强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范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范霖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