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霖,戈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范霖,男。被告戈强安,男。原告范霖诉被���戈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霖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戈强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范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范霖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