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行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家骅与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骅,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344号原告李家骅。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法定代表人张素华,局长。负责人庞海军,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宗旭,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家骅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骅诉称,一、原告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的现住房是根据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员会津和党(79)600号文件精神,在时任中共和平区区委书记兼区长张好生同志的监督下,由和平区教育局局长张树桥同志亲自主持给原告落实政策安置的住房,但之后和平区教育局肆意篡改1983年分配住房时的档案,并伪造假档案,对原告现住房的性质进行错误认定。后原告向和平区组织部、和平区纪检委、市纪检委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和平区教育局于2010年6月作出的《关于李家骅老师现住房性质问题的答复》必须撤销,历史和事实必须得到尊重。二、在2004年建立教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中,原告落实政策分配安置住房的情况,经组织监督小组对测算认定情况进行复查认定无误后,原告填写正式表格并经长达半年之久的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没有发现漏报、隐瞒、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现在原告强烈要求按照工作程序,经本人签字建档。三、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党支部书记王祖建应对其在和平区教育局使用污言秽语辱骂原告及家属的行为予以道歉和赔偿。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关于李家骅老师现住房性质问题的答复》,要求被告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流程给原告建档,要求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党支部书记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辩称,一、2010年原告认为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对于其个人住房性质的认定及住房补贴的计算等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于是其通过信访程序,将上述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2010年6月29日,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针对原告的信访行为进行了书面答复,该答复同时加盖了和平区教育局的信访专用章。和平区教育局的答复本身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仅是对原告信访行为的书面回复,并未影响到此前的任何一项行政行为,也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和平区教育局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即便答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原告的起诉远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所分自住房屋系根据津和教(83)30号《和平区教育局分配全市统建住宅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无房户进行的房屋分配,而不是落实政策分房。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要求原告填写《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该调查表的填写以及相关调查情况的存档均属于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的职责范围,被告并无将调查表建档的法定职责。三、无论原告所陈述的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党支部书记对其辱骂的情况是否属实,其均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其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均不符合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现住房性质为文革后落实政策分房而非福利分房,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错误认定其个人住房性质,故原告将此问题向多个党政机关进行反映,要求解决问题。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针对原告的信访行为,于2010年6月29日做出《关于李家骅老师现住房性质问题的答复》,并加盖信访专用章。该答复行为属于信访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关于李家骅老师现住房性质问题的答复》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同时,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工作程序对其住房情况建档以及要求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党支部书记赔礼道歉的起诉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家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战华审 判 员  杨德润人民陪审员  戎鹏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