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穆英琦与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67号原告穆英琦。被告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国安。本院受理原告穆英琦与被告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英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英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穆英琦负担。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