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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海富与高永贵、陈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富,高永贵,陈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富。被执行人高永贵。被执行人陈金梅。申请执行人王海富与被执行人高永贵、陈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永贵于2014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海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800元。陈金梅对高永贵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永贵、陈金梅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