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耿佃香与李平、丁德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佃香,李平,丁德芝,枣庄市英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82号原告:耿佃香,19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伟。被告:李平。被告:丁德芝。系被告李平之妻。被告:枣庄市英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官地村本院受理原告耿佃香与被告李平、丁德芝、枣庄市英樱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耿佃香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孙启磊审判员 赵言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