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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耿佃香与李平、丁德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佃香,李平,丁德芝,枣庄市英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82号原告:耿佃香,19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伟。被告:李平。被告:丁德芝。系被告李平之妻。被告:枣庄市英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官地村本院受理原告耿佃香与被告李平、丁德芝、枣庄市英樱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耿佃香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孙启磊审判员 赵言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