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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继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3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继虎,乳名毛迪,男,1991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继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继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孙继虎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继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继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继虎撤回上诉。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庆永审 判 员  代凤君代理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