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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38号原告唐某甲,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唐某甲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结婚时收取原告聘金5万元,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链二条。共同财产:美的空调一部、三星笔记本电脑一部,被告保管存折存款18000元。故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前所生女孩唐珏昕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婚前所生育男孩唐某乙(曾用名林景博)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收取原告聘金5万元,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链二条,返还给原告。婚后夫妻共同添置美的空调一部、三星笔记本一台及由被告保管的存折18000元,依法均分。被告辩称,原、被告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本院现已查明,并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良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于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淑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