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高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高宏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云茂,江苏花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高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