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州诚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德、广州市全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诚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伟文,广州丽人诗歌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全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诚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志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贤勇,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伟文,住广州市天河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全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良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广州丽人诗歌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林波。原审第三人:王志德,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再审申请人广州诚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伟文、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全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丽人诗歌内衣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志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诚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