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洪敏申请宣告陈XX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洪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于洪敏,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于洪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XX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军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洪敏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申请人于洪敏是被申请人陈XX的母亲。被申请人陈XX于1998年4月5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多次寻找未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七年,故向本院申请宣告陈XX死亡。经查,陈XX,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陈XX于1998年4月5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多次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陈XX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XX自1998年4月5日失踪后至今17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于洪敏作为陈XX的母亲,现申请宣告陈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X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