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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熊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胡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6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