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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8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其沙与王军、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沙,王军,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957号原告:其沙,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蒋鹏,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军,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谢磊,系被告公司法务副部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其沙诉被告王军、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其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其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其沙负担。审 判 员  王 璐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