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8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其沙与王军、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沙,王军,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957号原告:其沙,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蒋鹏,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军,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谢磊,系被告公司法务副部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其沙诉被告王军、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其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其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其沙负担。审 判 员 王 璐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