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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缪存锋。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银莲。被执行人陈银莲。被执行人张林凤。被执行人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3450.48元;二、被执行人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68元,申请执行费1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银莲、张林凤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银莲、张林凤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苍鹏印业有限公司、陈银莲、张林凤、温州市畅达皮具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8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