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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武林诉封庆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李武林,住正定县。被告:封庆辉,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丰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法定代表人:封庆辉,经理。被告: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广富,经理。被告:石家庄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宋彦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林与被告封庆辉、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丰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2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7104.5元。审 判 长  宋瑞清审 判 员  程计山人民陪审员  吴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