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弓步江,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8110540411。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