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东与被告杨劲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杨劲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杨晓东,男,1984年11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山湾子乡红葫芦村二盘**号。身份证号×××。被告杨劲武,男,1980年10月14日,满族,司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胜里**号。身份证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凯,职务经理。原告杨晓东与被告杨劲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劲武驾驶的辽GF81**(辽GF8**)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辽GF81**(辽GF8**)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