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新妹与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妹,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妹,女,1957年11月14日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韦开虎。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新妹与被执行人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