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淘金与陈德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淘金,陈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61号原告:徐淘金,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陈德柱,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重初字第01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柱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德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