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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邸百奎诉被告李发东、胡祝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百奎,李发东,胡祝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邸百奎,男,1947年7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发东,男,1960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胡祝元,女,1959年4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邸百奎与被告李发东、胡祝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百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发东、胡祝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0月9日,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玉米,共计10650元,并写下欠条,后原告找被告催要,二被告又重新���原告出具欠条,此笔款到期后,被告仍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玉米款10650元。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0月9日,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玉米,货款1065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又给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标明欠原告玉米款10650元,到2015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二被告均在欠条上签上各自的名字。此笔款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现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本院调查的证人崔秀林笔录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玉米款106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不按约定给付原告玉米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表示不追究欠条上标明的孙玉林责任,是其真实意思,故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发东、胡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原告邸百奎玉米款10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李发东、胡祝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荣忠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