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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淑兰与张楠、王晓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淑兰,张楠,王晓宁,乜晓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唐淑兰,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楠,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晓宁,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乜晓鹏,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代表人黄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悦,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淑兰与被告张楠、王晓宁、乜晓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淑兰于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淑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淑兰负担。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嘉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