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赵某甲,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成李斌、常慧兵,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自行和好,现原告赵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长 牛志华审判员 史红俊审判员 李晋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慧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