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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万光翠与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光翠,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46号原告万光翠,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西苑小区。负责人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光翠诉被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健康权一案中,原告万光翠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光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光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万光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