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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8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殿友与陈学军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友,陈学军,通州区永乐店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8189号原告张殿友,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军,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秀红,女,1964年8月1日出生。被告通州区永乐店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后营村。法定代表人李学广,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友诉被告陈学军、被告通州区永乐店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殿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殿友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殿友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