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穆某某,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斌,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