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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平贵与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贵,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罗承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余平贵。委托代理人朱保川,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叶乃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军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承兴,职务总经理。被告罗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贵诉被告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被告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被告罗承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平贵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被告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被告罗承兴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余平贵负担。审 判 长  蔡 茂人民陪审员  万郁文人民陪审员  吴雅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