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平贵与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贵,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罗承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余平贵。委托代理人朱保川,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叶乃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军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承兴,职务总经理。被告罗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贵诉被告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被告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被告罗承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平贵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文家乡乃刚电力金具厂、被告高新区旭晟金属制品经营部、被告罗承兴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余平贵负担。审 判 长 蔡 茂人民陪审员 万郁文人民陪审员 吴雅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