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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8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孟瑶诉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瑶,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430号原告孟瑶,女,1982年6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佟立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楠楠,女,1982年11月25日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号公建。经营者关世超。原告孟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佟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毕业于北京舞蹈学院,系国内知名演员,曾出演过《银饰》、《我老婆是赌圣》、《金钱帝国》、《未来警察》、《新水浒传》等多部影视剧,同时也是TOP拓普手机形象代言人。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在的宣传网站www.dameizx.com上刊登的《乳房下垂的3种外观形态》、《做乳房下垂矫正手术要多久》及《乳晕缩小改善乳晕效果好吗》的文章中,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它整形类项目介绍。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我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我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我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我受到很多误解,社会评价降低,涉嫌侵犯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其网站上的照片,并在《法制日报》及侵权网站首页上连续一个月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公开向我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应包含案号、侵权照片、侵权方式及道歉语言,所占版面不少于6cm*9cm),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失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被告辩称未到庭,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系国内知名演员,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提交百度百科查询的原告肖像图片。首页为www.dameizf.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提交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7331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2月1日,在互联网搜索www.dameizx.com网站上,在题目为《乳房下垂的3种外观形态》(显示发布时间为2013年10月24日、浏览次数113)、《做乳房下垂矫正手术要多久》(显示发布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浏览次数112)及《乳晕缩小改善乳晕效果好吗》(显示发布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浏览次数116)等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百度百科中相同的肖像图片。原告提交其与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平面广告合同》(合同中注明原告身份证号)其中平面广告合同约定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10月20日作为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的平面广告形象大使,肖像使用权费和劳务酬金共计15万元。另,经本院询问,原告确认,其中《乳房下垂的3种外观形态》的配图已经删除,其余链接地址为www.dameizx.com/zhengxing/rufangshangti/2014011564546.html的《做乳房下垂矫正手术要多久》及链接地址为www.dameizx.com/zhengxing/×××/2014011574547.html的《乳晕缩小改善乳晕效果好吗》两篇文章中的配图仍未删除。另,原告就公证费未提交票据。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查询打印件、《平面广告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被告系www.dameizx.com的主办单位,而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实,被告网站上确实使用了百度百科中演员“孟瑶”的照片。考虑到原告已经提供了关于其代言婷美内衣、平面广告合同等证实原告与侵权照片中“孟瑶”身份一致性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原告的举证情况,本院采信原告系其提供的百度百科中及公证书中“孟瑶”本人。被告为对其经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内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其使用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但综合配图与使用照片的关联性,本院认为该配图仅具有美化页面的作用,未构成使公众误解原告曾在该医院接受整形服务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已经当庭确认被告已经删除第一张照片,本院对于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中涉及未删除照片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营利,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本院结合被告侵权实际情况酌定赔礼道歉的范围、时间。关于经济损失,原告系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其平面广告合同也证实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但被告使用的原告网络公开的照片,网页上并未注明原告系其代言人,使用的方式也并不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原告系被告医疗美容项目代言人,因此不能完全比照原告的平面广告合同的代言费计算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肖像的经济价值、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时间、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在涉及医疗美容、整形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但本院认为本案不涉及名誉损害,故对于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虽然未提交票据,但已提交公证书原件,证明公证真实发生,其主张公证费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文章《做乳房下垂矫正手术要多久》(链接地址为www.dameizx.com/zhengxing/rufangshangti/2014011564546.html)及文章《乳晕缩小改善乳晕效果好吗》(www.dameizx.com/zhengxing/×××/2014011574547.html)中所使用的原告照片;二、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域名为www.dameizx.com的网站首页上连续一周发布声明向原告孟瑶致歉,道歉内容应包括案号、侵权照片、致歉语言;三、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瑶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四、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瑶公证费二千元;五、驳回原告孟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孟瑶负担610元(已交纳),由被告大连中山达美医疗美容诊所(个体工商户)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铭溪代理审判员  范怡倩代理审判员  宋晓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