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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刘某1,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刘某2,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已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