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刘某1,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刘某2,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已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