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关东、马月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关东,马月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麒,系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白晶莹,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楠,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关东,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月勤,女,回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个体。再审申请人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力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东、马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捷力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调解书确认:“被告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向原告关东借款400万元,由被告马月勤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仅有一张借条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应当有原告出具的银行的付款转帐凭证或银行的流水记录来印证,而本案调解书完全是马月勤签字确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400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从2013年至今的业务帐目查证,申请人根本没有收到过这笔借款,也没有付过一分钱,更没有用车去付款,从借款到还款,原审认定的事实是虚假的,理应依法撤销。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峰是申请人单位的一名司机,对借款事实根本不了解,出示的授权委托书系当时证人马月勤对公司董事长说:“这笔钱是我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只不过走个法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随后,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代理人高峰当时拒不签字,但主审法官及马月勤对高峰长时间的劝说,强硬性的要求其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该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综上,马月勤利用负责公司工作的权利,向被申请人借款,伪造了借条,将该笔借款强加给了申请人,从而导致了一桩错案。请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捷力通公司的第一点申诉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该案是调解结案,且捷力通公司、马月勤于2013年3月12日给关东出具的借款400万元的借据可以证实该笔借款事实存在。该申诉理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的第二点申诉理由:“原审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因再审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该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岳 红审判员 辛爱丽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