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付伟申请执行唐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伟,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付伟,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2010)船山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伟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唐华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唐华名下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唐华名下有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付伟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0)船山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