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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汪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汪某某,杜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8日,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涛涛,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0日。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25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