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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余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余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园六路295号。被告胡余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余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