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6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柯栋强、梁孆芝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柯栋强,梁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张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柯栋强,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梁孆芝,女,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柯栋强、梁孆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柯栋强、梁孆芝应偿还贷款本金7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5.25‰计至还清款项时止,贷款逾期后加收罚息,罚息利率在月利率5.25‰基础上上浮50%)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99元及执行费1036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柯栋强、梁孆芝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