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兴茂,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限原告7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