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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烨与隋勍、王丽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烨,隋勍,王丽萍,孙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34号原告刘烨。被告隋勍。被告王丽萍。被告孙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书院路59号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烨与被告隋勍、被告王丽萍、被告孙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烨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