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朝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徐朝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诉讼代表人:沈洪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旗,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霞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常金峰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