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苗廷、陈本林,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其辩护人苗廷、陈本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成某在QQ聊天软件中,虚构自己系“王某”和物流公司老板等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情感,继而发展成恋人关系。后被告人成某虚构各种事由向被害人张某乙借钱,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89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成某谎称其物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00元。2、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成某谎称其朋友生病住院需要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00元。3、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成某谎称其物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000元。4、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成某谎称与客户签合同,需要招待客户,欺骗被害人张某乙将自己广发银行信用卡交给其使用,后被告人成某分别从该卡取现和消费共计人民币1896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成某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栾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成某QQ主页资料信息截屏,调取证据清单、照片,被害人广发银行卡交易记录、中国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供的短信记录、QQ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存款凭条,被告人成某的照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为名,虚构身份,编造事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经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故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