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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77号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炳泉。委托代理人:汤国柱、徐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小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