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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敏与李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敏,李昱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79号原告付敏,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昱辉,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伊,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敏与李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自: